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有关纪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学校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进行超过一般民风习俗的仪式和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祀等活动。
第七条 党员干部不得借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之机举办个人庆贺活动。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须限于15桌(含15桌,每桌10人)以内,车队车辆须限于10辆(含10辆)以内。严禁以“答谢宴”等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
第九条 全校各党总支在教育管理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各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在监督所属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负监督责任。
第十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登记;办理丧葬事宜,应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登记。必须将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桌数、用车数量、宾客人员构成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书面报告一般采用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的方式按程序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还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一并报告。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应严格审查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各党总支纪检员应对报告进行复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陈述不清、内容不合规的情况,各党总支应提出调整意见,党员干部针对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并重新报告,已经办完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或检查。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应向所在党总支汇报。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应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进行即时核实调查。发现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变相扩大规模等借机收钱敛财的,应当拒收的礼品礼金没有拒收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可以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补报。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教育、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所属支部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