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三十七

    时间:2016-09-03  点击数:

哪些红线不能踩?

案例三十七:化整为零办“升学宴”“刻意规避”仍踩“红线”

2015年8月,某区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朱某某的儿子参加高考后,收到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朱某某与妻子商量道:“现在规定严了,不准大操大办“升学宴”,但是儿子的“升学宴”又不能不办,否则多没面子。”于是,朱某某想到一个既不掉面子,又看似没超标的“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8月20日—30日,朱某某先后在五个不同酒楼,分五次设宴共20桌,宴请200人,除亲戚外,其余全部为该中心学校教职工及相关单位职工。朱某某共收受了该中心学校教职工及相关单位职工共156人的礼金35200元。

2015年10月,市纪委接到群众关于朱某某的举报,经调查,查实了朱某某变相违规操办升学宴且收受礼金的问题。

朱某某身为学校党总支书记,明知不能违规操办升学宴,依然顶风违纪,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的化整为零方式变相操办升学宴,且借机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人员的礼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经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朱某某变相违规操办“升学宴”且借机敛财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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