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违规批准发放津贴补贴单位主要领导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单位主要领导两年多时间内多次违规批准发放津贴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某,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硚口区河道堤防管理所所长。
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张某在担任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并负责主管单位财务工作期间,违反津补贴发放规定,经其决定或审批,以值班费、子女学费补助、节日慰问等名义分51笔向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违规发放津补贴14万多元,他本人也从中领取了部分津补贴。
办案人员介绍,在本案查处前该所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并不彻底,且存在整改后继续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张某向区纪委提交了自己的错误认识材料,认错态度较好,所有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也全部予以清退。”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张某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在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后,仍然知纪违纪,对多次违规发放津补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在抓好党员干部思想建设的同时,更需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政策不搞变通,遵守纪律不打折扣,发挥好表率作用才能引领“大多数”。
节日期间开公车办私事 校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一名校长今年春节期间两次开公车办私事,受党内警告处分。
刘某某,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2004年12月至今任蔡甸区卫生学校校长。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和2月1日(正月初五)两次驾驶单位公务车到医院办理私事。
办案人员说:“刘某某身为党员干部,春节期间违规使用公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调查过程中,他承认了违纪事实,并主动支付了车辆使用费用。”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公务车辆是因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而配备,即配备给“岗位”,公车姓“公”不姓“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却打起了歪主意,心安理得地利用公务资源办私事。这样的“拿来主义”要不得。
当前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也正有序推进,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对违纪苗头问题“抬头就打”,对公车私用“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