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违规公车私用
城管所所长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胡汉东,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1月至今任硚口区城管委城管三所所长。
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月23日,胡汉东在担任硚口区城管委城管三所所长,负责管理、使用该所公务用车期间,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车辆驾驶员,先后10次使用公务用车在江汉区、江岸区、青山区等地办理个人私事。其中,胡汉东公车私用1次;经其同意,车辆驾驶员公车私用2次;因胡汉东监管不力,致使车辆驾驶员公车私用7次。
在本案纪律审查期间,胡汉东及驾驶员主动向硚口区城管委清退了车辆使用费1000元。
办案人员介绍,胡汉东身为党员干部,在担任硚口区城管委城管三所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致使其负责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先后10次被其本人和他人用于办理个人私事,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胡汉东在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后、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之后,仍然不收敛、不知止,公车私用,属顶风违纪,具有从重处分的情节。鉴于其在纪律审查期间,能配合组织审查,向硚口区纪委提交自己的错误认识材料,并主动清退违纪款项,认错态度较好。胡汉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用一下车、吃一顿饭这样的“小事”看似没有贪污、受贿那么严重,但往往是导致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溃堤的“蚁穴”。祸患常积于忽微,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党组织对我们“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以典型案例为镜鉴,深刻吸取教训,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改正问题。“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独”,全市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守正道、扬正气,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为价值追求,外化为行为习惯。要从查摆纠正“四风”问题延伸开去,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不断优化学风、文风、会风,以清正的党风、清醒的头脑、清新的作风投入到为民服务中去。(通讯员肖融冰 丁阳 记者王雪)
违规发放津补贴3.4万元
社会福利院院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左新国,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4月至今任硚口区社会福利院院长。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左新国在担任硚口区社会福利院院长期间,违反津补贴发放规定,经其审批,以发放第13个月工资、加班费、夜班费、误餐费等名义,分7笔向硚口区社会福利院在职在编人员89人次,违规发放津补贴计人民币34941元。其本人也从中领取了部分津补贴。
2017年3月,左新国上述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在区委政治巡察中被发现。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已由硚口区社会福利院相关领取人员全部予以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左新国身为党员干部,在担任硚口区社会福利院院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津补贴发放规定,对此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在本案纪律审查期间,左新国能配合组织审查,向区纪委提交自己的错误认识材料,并清退全部违纪款项,认错态度较好。左新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戒为固,以怠为败”,纠正“四风”是一场艰巨的持久战,我们不能退,也退不得。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要有新局面,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推动责任落实。不仅要保持常抓的韧劲、长抓的耐心,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更要密切关注“四风”问题新形式新表现,睁大“火眼金睛”,严查严处隐形变异的“七十二变”。绳锯可断木,滴水能穿石,要以燕子垒窝的恒劲、蚂蚁啃骨的韧劲、老牛爬坡的拼劲,久久为功推进作风建设,让不正之风离我们越来越远,群众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通讯员肖融冰 丁阳 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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