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期间严肃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6-03-31  点击数:

关于清明期间严肃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

武纪发〔2016〕2号

各区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

清明将至,为引导全市党员干部树立廉洁、安全、文明、节俭的祭扫新风,进一步严明节日期间纪律要求,正风肃纪,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决狠刹“四风”,防止“四风”反弹回潮,现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参与私人祭扫活动;

二、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款物;

三、严禁使用公款、公车旅游;

四、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倡导文明祭扫;

五、严禁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祭扫;

六、严禁在祭扫中毁坏国有、集体和他人财物;

七、严禁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各区、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提前打招呼、敲警钟,念“紧箍咒”,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文明祭扫。要切实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公车的监督和管理,除值班值守应急等工作用车外,其他无工作任务的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封存管理。清明节期间,各墓地、陵园所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委门户网站“四风”问题举报专区的作用,利用随手拍、一键通等新媒体新技术,发动群众有序参与,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让公车扫墓等问题无所遁形。市纪委监察局将安排监督检查组,运用科技监控、现场暗访、受理举报等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对“七个严禁”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纪委(纪工委)在带头执行同时,要调派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履行好监督责任。对顶风违纪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媒体上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的监督检查情况于2016年4月17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电话82607902,传真82631013)。

中共武汉市纪委

2016年3月30日

中共武汉市纪委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印发

发:各区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机关各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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